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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解读(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投标人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9-12-25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修订草案关注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加大了对投标人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对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作出限制,以免招标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投标人利益。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国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都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利益。修订草案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也是从当前工程项目中招标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远高于中标人不履约现象发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是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措施。

2、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潜在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有些招标人以投标人未参加投标预备会为由拒绝其参加投标的行为得以纠正。

3、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增加了招标人终止招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招标人因自身原因终止招标的,潜在的投标人可以获得必要的补偿,以弥补投标人为了准备参加投标而付出的费用,维护了投标人的权益。

4、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开标。这就明确了投标人参加开标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在很多地方都有投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开标,甚至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甚至法定代表人必须参加开标,以此对外地投标人进行限制。

5、修订草案删除了原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很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都是通过在发售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供这样那样的证明文件来达到限制投标人的目的。如果招标人需要事先审查投标人的资格,应该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6、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要求招标人在公示中标人时,应公布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同时要求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投标人其评分或者评标价,或者投标被否决的原因。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有问题,可以及时的寻求救济。

7、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改变了原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的规定,而改为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合同成立。原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的规定,是从保护招标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8、修订草案第六十五条增加了投诉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然这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既有渠道,但是将其写入招标投标法,对保护投标人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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