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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润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发表时间:2020-2-26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答: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此时,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gpk电子》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gpk电子》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gpk电子》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gpk电子》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或者业绩,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所提出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考察的是投标供应商具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许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中了标总公司不履行合同,还是分公司来做项目,会给采购项目的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

  供应商直接越级投诉到上级财政部门,应该受理吗?

  答:质疑是投诉前置程序,这种情形应要求供应商先走质疑程序。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哪一类项目可以组成联合体,《gpk电子》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因此。服务项目是可以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企业利润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这个建议不要。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的规模条件等密切相关。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预算1000万的项目,其中网络设备800万,集成系统服务200万,按照货物组织招标还是按照服务组织招标呢?

  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就可以。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gpk电子》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gpk电子》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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