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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需要考虑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吗?
发表时间:2020-4-10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问:评标基准价的确定,需要考虑小微企业价格折扣吗?

  答:应先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进行扣除,然后再确定基准价。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问:项目评标结束后,未中标单位是否有权查看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答:是没有权利的,投标文件里面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每个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独特的施工工艺单独的企业定额,因此按照企业定额形成的投标报价和按照自己施工工艺组成的施工组织设计都是相对比较私密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让同行知晓的。招投标活动为了保护每个投标单位的这些隐私,一般投标文件都有专门的归档程序。不允许任意丢弃,更不可能让人随意阅览。

  问:开标前收到供应商的质疑,是否需要对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进行延期?

  答:如果收到质疑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且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要进行相应延期。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问:所采购设备的配件为进口产品,还需要做进口产品论证吗?

  答:需要。《gpk电子》第八条规定,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一)《gpk电子》(详见附1);(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gpk电子》(详见附2);(四)专家组出具的《gpk电子》。

  问:询问和质疑的内容有什么区别?

  答:询问是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gpk电子》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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