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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典型问题分析(1)如何处理子母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0-4-17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一、母公司的项目,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可以不招标吗?

《gpk电子》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处的“自行”是指自主的、不依靠外力能够完成项目。母子公司分别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在各自的权限范国内,分别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项目,不能够代表母公司也能独立完成该项目。

综上所述,如果母公司不具备“自行”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即使子公司能够独立完成,也不得直接交给子公司,而应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母公司中标(承接)的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是否合规?

母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全部交给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行为,而转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1)转包行为无效,所签署的合同无效;

(2)转包人将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被取消工程相关资质;

(3)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转包人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可参照的法规:

1、《gpk电子》第二十八条

2、《gpk电子》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3、《gpk电子》第四十八条

4、《gpk电子》第八条规定

三、母公司必须招标的项目,子公司可以参与投标吗?

根据《gpk电子》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首先我们先分析母子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答案是肯定的,其次要确定是否会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这需要招标人平等对待每一位投标人,没有因为投标人的身份是子公司而给予特殊照顾。重要的是,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没有对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那么招标项目不存在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则不必对有利害关系的子公司投标作无效处理,可以继续评标。相反,如果其他无利害关系的投标人针对招标项目的公正性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经监督部门查证属实,则应该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子公司投标作无效处理,取消其投标人的资格。

所以综上所述:子公司能否参与投标,要看招标人招标文件有没有偏袒,排斥。没有则可以参与,有则不能。这里关键的是要看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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