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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应以什么时间为签收时间?
发表时间:2020-6-28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上海某采购代理机构近日在原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一项新的功能——在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上,采用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签收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供应商则通过该采购代理机构视频会议系统出席开标仪式。整个开标过程中,供应商通过该系统完成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代表身份核验、唱标、监标和确认环节。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完全结束。该功能的推出,使整个开标流程实现了集中开标的最小化,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员集中活动,从而减少可能发生的疫情传染。但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该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邮寄方式接收投标文件是否合法合规呢?

  对于投标文件的接收方式,《gpk电子》(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作出了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笔者认为,虽然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邮寄的方式接收投标文件,但供应商仍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并送达投标地点,只不过送达的方式为邮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还提前确定了“投标文件的签收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这一规定以便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可见,只要不是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送达投标地点,都应该是合法合规的。

  当然,笔者在此要提醒的是,在邮寄投标文件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引发投标文件因邮寄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导致的密封破损问题,届时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的风险。从合情的角度来看,笔者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给予供应商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或邮寄投标文件两种选择方式,这样应该更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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