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k电子_主頁欢迎您

gpk电子_主頁欢迎您

gpk电子 首 页 关于gpk电子 gpk电子文化 gpk电子发布 gpk电子 政策法规 问题研究 gpk电子
 
问题研究
 
首 页 >>问题研究
                                                     
联合体投标若干问题之思考
发表时间:2019-1-21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gpk电子》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在实践中,采购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利益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会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履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协调,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为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而努力。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重要规定

1.《gpk电子》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gpk电子》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gpk电子》(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以上规定适用于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各种采购方式,是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注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大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是同时承接工程项目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等各种类型的代理业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不同法律体系对供应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注意区分不同类型项目的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尤其要注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关于采购进口产品的规定

《gpk电子》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同时,《gpk电子》(财库[2007]119号)、《gpk电子》(财办库[2008]2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进口产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因此,即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也不能将提供进口产品作为强制要求。

关于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规定

为了降低政府机构能耗水平,节约财政资金,同时提高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的政策功能。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对于树立政府形象,提高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节约能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gpk电子》(财库[2004]185号)、《gpk电子》(财库[2006]90号),《gpk电子》(国办发[2007]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在编制采购文件的过程中,应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同时还应注意,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gpk电子》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同时,《gpk电子》(财库[2011]181号)、《gpk电子》(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跃财库[2017]1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采购代理机构需要与采购人充分沟通协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同时,无论出于何种考虑,都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不得设置供应商报名条件

实际工作中,在报名及购买采购文件阶段,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经常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制造商授权、业绩证明等资格性证明材料,并且规定资格性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方能接受供应商报名及购买采购文件。但是,资格性证明材料的审查应该是评审阶段初步评审的内容,不应前置到报名及采购文件购买阶段。上述情形属于《gpk电子》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gpk电子》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在购买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要求提供业绩案例作为门槛条件,限制了供应商参与投标”。财政部门处理结果“经审查,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一份类似业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上述情形属于《gpk电子》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财政部门处理决定“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购买招标文件设置审核条件、将不合理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将投标人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等问题,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因此,在报名及购买采购文件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即可,其他资格性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设置的资格条件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单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如: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有从事涉密业务的资格;在采购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产品时,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系统集成资质;施工项目,施工资质等级要求过高;资格条件有注册资金、年限、行业、地域的限制;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品牌(专利、商标等);非国家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等等。

实际工作中,少数采购人在设定资格、技术、商务要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从而达到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的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盲目按照采购人的要求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协调、向采购人讲解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设置的资格条件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这样,既是为了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是对采购人负责。

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

我国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分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法成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以及各种组织形式的供应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法主体,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我国市场体系的特征和要求,决定了政府采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来非法限定、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如: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

但是,《gpk电子》所禁止的是“非法限定”,按照《gpk电子》等法律法规的精神以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等,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或者保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等,对于特定政府采购项目,有可能依法设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对于这类项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gpk电子》及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够详细,权责无细化说明,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处罚过轻或没有处罚。同时,部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gpk电子》及相关法规制度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导致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能力。一方面,可通过讲座、研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环节工作流程,提高操作执行水平;另一方面,还可结合当前实际,在一些高校开设政府采购培训课程,以政府采购相关理论为主导,政治思想教育为辅助,从而强化采购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其对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能力。此外在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上,还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以上措施建立起一支政治素养过硬、业务水平精通的高素质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


版权所有:gpk电子 苏ICP备202102226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