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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超范围投标可以被判无效投标吗?
发表时间:2019-5-13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日前,有采购代理机构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某供应商投标一个采购项目, 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却没有包含本项目内容,是否列为无效投标?

  

  无独有偶,在近日由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2019年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班上,也有学员提出了类似问题。

  

  对此问题,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刘亚利以案例解读的形式进行了分析解答。

  

  刘亚利表示,相关法规并不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采购项目看重供应商履约能力

  

  刘亚利表示,通常情况下不能简单地直接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因为政府采购项目主要看重的是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如果供应商履约能力能够完成采购项目,是可以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

  

  《gpk电子》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其中并没有明确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刘亚利分析说,在现实中企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的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一些大企业,业务繁多,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必把每项业务都列进去,政府采购项目更看重供应商的履约能力。

  

  违反限制 特许 禁止经营的除外

  

  有学员表示,《gpk电子》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供应商超经营范围经营是否与该条款相抵触。

  

  刘亚利解释说,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gpk电子》已经没有了此条款,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已没有要求企业法人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合同法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因此,刘亚利强调,供应商是可以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当然也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比如,食品、药品、媒体、出版等行业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可以经营。

  

  刘亚利最后表示,国家鼓励企业跨行业超经营范围经营业务,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国家相关法规并没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所以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不要把经营范围列为资质要求,以免引起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从而影响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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