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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是否能申请发起资格预审后的复审?
发表时间:2020-8-05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案例介绍

某新建办公楼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中,资格预审工作进展顺利,招标人未派出评审代表,预审活动共计产生7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资格预审报告报送给招标人进行确认。

招标人仔细阅读评审报告及排名靠前的各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质疑排名靠前的申请人A和申请人B的投标业绩涉嫌造假,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不予确认,并提出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求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重新组织资格预审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申请人A和申请人B,要求其进一步提交证明涉嫌造假的业绩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并希望亲自对申请人A和申请人B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招标代理机构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行政监管部门申请对资格预审进行复审,并经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到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专家,但评审专家认为其评审没有任何问题,不同意进行复审,且主张评委会是依据投标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的,没有核实真实性的义务。

案例分析

01

招标人复审主张是否合理?
招标人的质疑是合理的,其复审主张并不过分。招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报告的确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可以就评审报告的疑虑与主管部门以及通过主管部门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沟通。

招标人的质疑是合理的,其复审主张并不过分。招标人对于资格预审报告的确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可以就评审报告的疑虑与主管部门以及通过主管部门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进一步沟通。

02

评审委员会反应主张是否正确?
评委会的反应是正常的,但是评委会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对于招标人的顾虑,评委会应予以充分尊重,对于评委会无法判别投标申请文件有关内容真实性的,评委会有义务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证明其材料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03

反映出资格预审存在哪些问题?
上述案例反映出实践中资格预审工作缺乏对材料真实性进行追踪核查的约定,缺乏对能够反映其真实性材料的细化要求。对此,招标采购从业者务必要高度重视,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真正做到有放有管、放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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