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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被驳回投诉不受理?招标文件备注条款引争议
发表时间:2019-7-16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近日,某中学委托一家社会代理机构,就电子产品进行公开招标,共有6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A公司因未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网站截图“,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因而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随后,A公司向该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招标文件在供应商资格要求方面规定,根据财政部《gpk电子》(财库[2016]125号) 和豫财购[2016]1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视为无效投标。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截止时点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

  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应是代理机构在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网站截图内容,而不是他们提供该项截屏内容,项目资格审查人员未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促使gpk电子错失机会,要求重新评审。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在开标现场,A公司的项目授权委托人,已经就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原因咨询了资格审查人员,资格审查人员也进行了解释。并且,A公司的项目授权委托人已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确认,故对A公司所质疑内容予以驳回。

  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A公司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没有受理该项投诉,原因是A公司资格审查没通过。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招标文件中“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究竟如何理解?

  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 A公司未提供网站截图内容,但是其余5家投标供应商均提供了网站截图,另外,招标文件备注“本项以招标代理公司现场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网站截图内容为准。”,可以理解为,投标供应商都需要各自提供gpk电子网站查询截图内容。然后开标当天,代理机构也会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各个投标供应商的网站查询截图内容,因为有可能存在,在投标供应商提供了网站查询截图内容之后和开标之前,这段时间里,投标供应商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况。

  因此,该负责人认为,A公司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并不不妥。

  对此,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认为,招标文件对于上述这一段内容没有写清楚,如果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均未提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网站查询截图资料,按“逆编写者释义”的原则,应当理解为此项查询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并向评委提供。

  同时,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布的有关部门规章中,均未要求或提及无效标需要相关投标人签字,因此这不是一个法写环节,也不是一个可以不受理投标人质疑的理由。而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受理其投诉的理由,不符合《gpk电子》94号令的相关规定。

  《gpk电子》9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还有一种争议的声音是,招标文件中提到,“供应商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的声明并加盖公章.”是否可以理解为,这其中就包含了上述网站截图查询的内容?

  如果A公司没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则可以判定其投标无效。金翔进一步说道,但是,书面声明并不等于就包含了网站截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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