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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时限为何经常出现少一天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9-9-09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政府采购法定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及操作程序不一,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的适用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有些地方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直接指定或审批决定项目采用何种方式,有些地方则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主选择,执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究竟由谁来决定采购方式呢?决定采购方式的依据和标准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首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但不能直接确定或指定采购方式。即,监管部门应原则性规定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认为某项目具有特殊性,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或经公开招标未能成立,重新组织公开招标仍未成立的,可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但必须报管理机构批准。目前,不少地区已将变更采购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进一步优化采购审批程序,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而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根据《gpk电子》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制度自主决定。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及实施采购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但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对每个项目实行审批并规定具体的采购方式。

  其次,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时,要考虑项目特点及采购机构的自身情况,不能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方式的唯一标准。实践中,有的项目尽管预算金额较大,但采购的数量较少,且采购标的属于标准产品,规格统一,价格变化幅度不大,则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的项目技术复杂,无法计算出准确的价格,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还有些项目尽管预算金额不大,但技术含量高,项目涉及内容多,价格变化幅度大,具备公开招标的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较为合理。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最后,在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购人、代理机构还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同类在售产品的价格、技术参数等,再结合项目具体需求,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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