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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工程结款应该以哪份文件为主?
发表时间:2019-9-18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前言

在招投标的日常活动中,我们指明主语是哪一类群体?不是笼统的"我们"会经常遇到实际签署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添加一个引导读者阅读下文的句子。

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

根据《gpk电子》: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也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gpk电子》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总结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报价时故意压低价格,在取得施工"入场券"后以种种理由和各种手段要求对工程使用材料的规格、品牌等进行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这种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同样应当阻止,否则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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