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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相同投标人不同 处理节点有讲究
发表时间:2019-10-31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gpk电子》(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综上所述,这一规定涉及投标人数和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两个问题,为了便于讨论,先假定一个最高限价100万元的货物公开招标政采项目,有甲、乙、丙、丁四家参与,报价分别为89、90、95、93万元,且均通过了资格审查。由此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1: 在符合性审查后才能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进行评判吗?

从87号令第三十一条字面看,是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后才启动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的评判,但是否意味在符合性审查前不能或不需启动呢?

个人认为有必要启动。在案例中如果甲、乙、丙三家正好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那本项目将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因此,在符合性审查一开始便启动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的评判,对由此导致流标的项目就不需再继续评审。但须强调的是,此环节的评判仅是对家数进行判断,不需要也不能进行谁参加后续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评判,否则会产生不同评判顺序导致不同评审的结果,严重影响评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一定要遵循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的法定顺序。

问题2: 在符合性审查后,即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进行评判吗?

仍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在通过符合性审查后即进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判断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谁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上述案例中,如甲、乙两家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那么投标人甲是不是一定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呢?个人认为不一定。如果投标人乙正好符合须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例如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就应当以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后的价格作为报价排序,投标人乙会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否则,剥夺了投标人乙享受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权利,这样也是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政策一致(因为综合评分法在评分时已经落实了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因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在符合性审查后,应先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再进行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最后才进行中标候选人排序。

问题3: 得分相同时处理顺序怎样才正确、合理?

本文假定的案例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果甲、乙两家属于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且评审得分相同。那么,出现此情形在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判及中标候选人排序时,环节处理顺序怎样才正确、合理?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两条中均规定“得分相同”的处理办法,但这两法条所述的处理对象不同,三十一条是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得分相同时谁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问题,五十七条是处理对已经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得分相同时的排序问题。因此,这两个环节的处理是有先后顺序的,应先处理“推荐资格”,再处理“排名顺序”。值得建议的是,招标文件可以统一规定“得分相同时均以报价低者优先”,这样统一规定方便记忆和执行办法统一。

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情形评判运用到非公开招标方式中,上述三个问题的处理办法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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