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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问答(55问55答)-02
发表时间:2024-02-02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第四章 投标-

二十五、投标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以外,其他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应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允许自然人主体投标的,则不属于《gpk电子》调整范围,应适用《gpk电子》等一般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投标人”中的“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招标活动,不需要总公司的专项授权,但其参与投标活动、签订合同的民事责任最终归属于总公司;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其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应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的能力或者条件;

(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如《gpk电子》对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规定了一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五)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但是,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只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此等“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则其不属于不得参加投标的对象。

【gpk电子】《gpk电子》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gpk电子》第七十四条;《gpk电子》第三十四条。

二十六、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若投标文件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有遗漏或重大偏离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失去中标的可能性。

在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而且,部分部门规章还要求投标文件不得在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含有指定设备或供应商或其他带有倾向性的内容,如《gpk电子》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gpk电子】《gpk电子》第二十七条;《gpk电子》第二十三条。

二十七、一般投标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投标需要经历的程序包括: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购买标书、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签订合同。

二十八、联合体投标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其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联合体的组成及变更

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活动中,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自主决策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仅为各主体为共同投标并在中标后共同完成中标项目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三)联合体资质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即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四)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五)联合体法律责任承担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内部合作合同为依据。

(六)联合体的禁止行为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或变更,否则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一条;《gpk电子》第二十七条;《gpk电子》第三十七条;《gpk电子》第五条等。

二十九、招标人的关联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gpk电子》与《gpk电子》等法律法规并未直接禁止招标人的关联公司不可以参与投标,而是规定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网上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屏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这一问题公布的答复意见,只有在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时,才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投标。因此,在能够保证招投标程序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招标人的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不会影响招投标活动公正性的前提下,可以参与到招投标活动中。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gpk电子》

三十、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利害关系人参与投标影响到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该利害关系人不可成为中标人。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三十一、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投标文件可视为投标人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并且应当通过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受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内容的约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人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gpk电子】《gpk电子》第二十九条;《gpk电子》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至第四百七十七条;《gpk电子》第三十五条。

三十二、如何认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二条;《gpk电子》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三十三、开标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若招标人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涉及对于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问题,应当按照《gpk电子》第二十三条规定书面通知每一个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二)开标应该公开进行

开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应当邀请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以确保开标活动在所有投标人的参与和监督下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剥夺或限制投标人参与开标活动的权利。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三)投标人异议应当场提出并回复

投标人对于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解释说明。异议和答复均应计入开标会议记录或制作专门记录。

(四)投标人少于3个,不得开标

《gpk电子》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为了保证重新招标的竞争性,保护投标人的权益,《gpk电子》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了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避免了投标人投标信息的泄露。

但是,投标人少于3个,并不等同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前者在投标截止时便可判断,但后者须经过评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认定,且后者并不必然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继续评标。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gpk电子》第四十四条;《gpk电子》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投标人对于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一)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程序只能由评标委员会启动,不得由投标人主动提出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便准确地了解投标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若投标人不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投标文件的确切含义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投标文件作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处理,投标人将因此丧失中标资格。

(二)投标人仅能在投标文件的范围内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或竣工日期等主要内容。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九条;《gpk电子》第五十二条。

三十五、招标人如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gpk电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具体要求为: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四)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五)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若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原则上应以随机抽取方式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进行选择;

(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主动回避,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七)行政监督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时,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gpk电子】《gpk电子》第三十七条;《gpk电子》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三十六、评标中如何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投标人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以否决的情形包括: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gpk电子】《gpk电子》第四十二条;《gpk电子》第五十一条。

三十七、如何设定并使用标底?

标底是指招标项目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项目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招标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

(一)是否可以设定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标底不同于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标底如何设定?

以建设工程为例,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三)标底如何使用?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为例,设有标底的,对于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可采用的评标标底包括: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gpk电子】《gpk电子》第四十条;《gpk电子》第二十七条;《gpk电子》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gpk电子》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gpk电子》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gpk电子》第三十六条。

三十八、如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人,即定标,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要约作出承诺的法律行为,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载明了投标有效期的,则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既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有关确定中标人的具体规则如下: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对于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不强制招标人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招标人也不可以任意选择,应当充分考虑《gpk电子》对于中标条件的规定。

我们也注意到,《gpk电子》第四十七条在《gpk电子》第四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则不强制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可以根据定标方法和复核情况自主确定中标人。但将来具体规则的适用要以正式生效的《gpk电子》为准。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实质上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作出的承诺。中标通知书既可以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招标人在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也应当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自招标人发出后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在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gpk电子】《gpk电子》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gpk电子》第五十五条;《gpk电子》第五十条。

三十九、招标人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重新招标?

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的情况包括:

(一)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gpk电子》和《gpk电子》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gpk电子】《gpk电子》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gpk电子》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八十一条。

四十、招标活动受不可抗力影响应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开展的招标活动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活动是否继续进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若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或没有继续开展的必要,则国有企业可以取消对该项目的招标活动;

(二)即使受不可抗力影响,招标项目仍有继续开展必要的,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程度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相应顺延招标活动的有关程序,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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