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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发表时间:2016-05-04 信息来源:南京招标投标云网

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违法违规操作,根据《gpk电子》、《gpk电子》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集中交易场所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中,应当坚持依法代理、诚实信用、保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受本委委托,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货招办)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事货物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考核。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初次开展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向市货招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格证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五)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货物招标项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等;

(三)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四)招标代理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

(五)代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抽取产生的,应提供中介机构中签通知单;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方式产生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项目招标时,应组建能够满足所代理项目招标工作需要的项目组,并确定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应不少于2人。

项目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员工,且已在货物招标代理机构库进行登记;

(二)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取得招标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

(三)项目组其他人员应为工程经济类专业人员,并能够提供职称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货物招标代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二)认真履行代理职责,遵守货物招标投标各项法规制度;

(三)招标过程中应提交的资料,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需要签字的,应由具备招标师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

(四)不得收受投标人好处;

(五)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活动和中标结果;

(六)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法律、法规的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支付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所代理的货物招标项目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所有资料均应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因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等,需要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了解有关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市货招办应对招标代理机构遵守法律规定、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分为日常考评和年度考评。日常考评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每个货物招标项目进行逐一考评打分;年度考评是指对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综合评定打分。

市货招办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制定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日常考评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问题的,可采取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向当事人所在单位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的结果,作为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重点项目库入库的主要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情节较重的,暂停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货物招标代理业务,并将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货招办应建立和完善南京货物招标信用平台,依法公告、公示对招标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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