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
评价对象 |
南京地铁“十三五”二期工程江北控制中心设计(D11-XS13标) |
评价结论 |
完备性得分 |
91.13分 |
合理性得分 |
89.46分 |
一致性得分 |
100.00分 |
最终得分 |
89.46分 |
最终等级 |
A- |
评价依据 |
《gpk电子》(3N标准) |
评价程序 |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
评价意见 |
1、该项目公告中明确了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2、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3、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4、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5、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6、本招标项目的审批情况在公告没有明确公布,对该项目共需经过哪些审批、各审批的时间和审批的主体等信息说明不明确。招标公告中公布审批的详细情况正是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真实背景情况,如项目合法性、真实性提供判断的依据和核实渠道。
7、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规定不够完善,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确定的时间、评委成员身份确认的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的审查时间、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等未能明确公布。尽管这些在现有招投标相关法规中还未明确规定,但招标文件中将这些内容也详尽公布,更能让投标单位感觉招标的阳光化,如此也有助于对招标人和评标主体的监督,从而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
特别说明 |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9.46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