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
评价对象 |
南京地铁车辆基地新建停车配套设施项目 |
评价结论 |
完备性得分 |
86.09分 |
合理性得分 |
89.41分 |
一致性得分 |
100.00分 |
最终得分 |
86.09分 |
最终等级 |
A- |
评价依据 |
《gpk电子》(3N标准)
(标准评价要点见http://www.aderisaproductions.com/) |
评价程序 |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
评价意见 |
1、招标项目所属整体项目的规模、性质及招标项目本身的范围与内容及其他基本情况的充分告知有利于潜在投标人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判断。
2、该项目公告中明确了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3、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4、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5、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组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为其建立相对完善的组建规则,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上述内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的身份确认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审查的时间、评委缺额时的补选方法、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没有做出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评委会组建规则,应考虑到评委发生回避情形或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成员的确定规则。
6、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7、作为招标活动结果的直接体现,合同变更等内容决定了招标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反言之,通过复杂的招标程序,如果在后期进行肆意的合同变更,最终实际结果就与招标结果相背离,招标就没有实践的意义,作为提倡公开竞争的招标也将成为掩盖不公平现象的幌子。 |
特别说明 |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6.09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