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
评价对象 |
南京地铁四号线轨道工程D4-TA22标 |
评价结论 |
完备性得分 |
92.33分 |
合理性得分 |
92.22分 |
一致性得分 |
100.00分 |
最终得分 |
92.22分 |
等级 |
A |
评价依据 |
《gpk电子》(3N标准) |
评价程序 |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
评价意见 |
1、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2、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体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3、招标文件对于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则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对于实践情况而言,这些规定尚不能满足实践复杂情况的需要。因此,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规则和工作原则,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并充分披露,保证招标的公正。
4、该项目没有关于招标公告修改具体时间的规定,首先公告中应明确是否会进行修改以及何时进行修改,以便引起潜在投标人的注意;其次公告修改后仍应当符合标准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接收信息时间的规定。
5、该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文件的递交及签收规则制定得不够。明确招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签收相关规则的效力有助于明确相关责任(如文件保管)承担主体、避免招标实践操作中出现争议却无规则可依据。
6、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规定不够完善,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确定的时间、评委成员身份确认的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的审查时间、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等未能明确公布。尽管这些在现有招投标相关法规中还未明确规定,但招标文件中将这些内容也详尽公布,更能让投标单位感觉招标的阳光化,如此也有助于对招标人和评标主体的监督,从而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
特别说明 |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92.22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