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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三号线、十号线车站设备安装工程(D3—CA01/02/07标、D10—CA01/02)招标项目
(2013年3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地铁三号线、十号线车站设备安装工程(D3—CA01/02/07标、D10—CA01/02)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9.34分

合理性得分

88.48分

一致性得分

92.00分

最终得分

88.48分

最终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3N标准)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对公告的修改相关规则未进行明确。资格预审公告作为招标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之一,其中所记载的规则和基础信息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需要进行修改,甚至重新发布公告。因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首次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该公告是否会修改、修改内容的发布媒介、修改内容的效力如何等,以便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准确的查询到相关修改内容,及时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竞争的判断或及时调整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如此,方能保证招标的充分公开、公正,维护潜在投标人的正当权益,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对于招标的效力即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在何种情形下可能终止招标未能进行明确。《gpk电子》中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以及终止招标的后续处置规则,但对于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招标并未明确。因此,从保证招标规范性,维护潜在投标人充分知情权的角度,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告知潜在投标人可能引起招标终止的情形。
3、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4、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6、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7、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分有限数量制的审查方式,不能体现资格审查的客观性。投标资格审查应是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资格的审查,因此审查中只需审查潜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审查结论应以“是”或“否”的客观方式得出。而采用打分方式进行审查,不能完全杜绝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且资格审查如不限制通过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更好保证招标实现充分竞争。
8、该项目招标公告未审查期限、审查结果告知时限的规定。根据竞争规则应当公开的原则,如何资格审查,何时结束资格审查及告知审查结果均应在公告中充分公开,以便让潜在投标人能及时获知资格审查信息。
9、本招标项目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及相关规则的效力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签收及相关规则的效力有助于明确相关责任(如文件保管)承担主体,避免招标实践操作中出现争议却无规则可依据。
10、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规定不够完善,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确定的时间、评委成员身份确认的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的审查时间、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等未能明确公布。尽管这些在现有招投标相关法规中还未明确规定,但招标文件中将这些内容也详尽公布,更能让投标单位感觉招标的阳光化,如此也有助于对招标人和评标主体的监督,从而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11、招标文件5.1.1:“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接收并出具签收表,确定其是否按时送达”。现实操作中,并未出具任何签收表,该程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不符。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8.48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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