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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至高淳城际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35kv变电所及接触网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2012年10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至高淳城际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35kv变电所及接触网安装工程总承包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90.08分

合理性得分

89.63分

一致性得分

100.00分

最终得分

89.63分

最终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3N标准)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签收手续规定的不完善。制定完善的递交签收手续既可以给招投标活动以足够的行为指引,也可以明确文件递交前后责任承担。
2、该项目对资格预审公告的修改时间未作规定。资格预审公告作为招标的基础文件,其内容可能会发生变更,招标人通常会另行发布公告或在招标后续阶段另行通知,如果不将修改的时间公布,可能让某些潜在投标人不能对等的获得信息。
3、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签收手续、投标文件的修改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4、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和工作机制公布不够充分,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招标文件中充分披露上述内容有利于对评标主体的监督、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
5、针对标准的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多有相应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对其规定的效力过于疏漏,而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维持招标正常程序或保证招标项目后续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投标文件文本规则的效力等,在其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招标失败的风险或恣意解释招标规则的可能。
6、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组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为其建立相对完善的组建规则,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上述内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9.63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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