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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第四大桥供配电工程施工项目(JD2标段)招标项目(2012年4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供配电工程施工项目(JD2标段)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94.17分

合理性得分

90.47分

一致性得分

100.00分

最终得分

90.09分

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3N标准)

评价信息清单

1、招标公告(采集自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2、《gpk电子》(2005年版)(供配电、照明工程施工)
3、《gpk电子》;(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
4、《gpk电子》;
5、《gpk电子》。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复核→4、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对照《gpk电子》,本招标项目所公开的信息及文件内容公示了招投标活动所须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符合标准的要求,但离标准要求仍有偏离之处,如:
1、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2、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的身份确认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审查的时间、评委缺额时的补选方法等没有做出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评委会组建规则,应考虑到特殊情形时的确定规则。
3、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招标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4、针对标准的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多有相应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对其规定的效力过于疏漏,而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维持招标正常程序或保证招标项目后续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投标文件文本规则的效力等,在其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招标失败的风险或恣意解释招标规则的可能;
5、公告对于招标文件发售效力没有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效力可能是对招标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有些限制是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约束,所以如果有招标人自身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就应当予以公开。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90.47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合理性评价记录及一致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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