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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系统设备及车站安装装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2011年12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至高淳城际快速轨道南京南站至禄口机场段工程系统设备及车站安装装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8.27分

合理性得分

83.70分

一致性得分

92.00分

最终得分

83.70分

最终等级

BB

评价依据

《gpk电子》(3N标准)
(标准评价要点见www.aderisaproductions.com)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未明确公布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具体到位数额。无论是资金来源问题、资金落实还是到位数额问题,其关注的焦点都是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资金已经落实到位固然有保障,即使资金未能落实到位,可靠的资金来源对项目来说也是一种保障,比如说政府拨款就可能比其他来源可靠。因此,招标人将项目所需资金的到位具体情况公布后有利于投标单位判断投标风险,同时也体现招标人招标的诚信、公平。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公布资格条件的理由。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3、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4、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文件的递交及签收规则制定得不够。文件的递交及签收手续可以以客观的形式体现投标文件送达的情况,有利于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避免因送达与否而引起纠纷。因此,资格预审公告应明确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则。
5、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6、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7、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8、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组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为其建立相对完善的组建规则,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上述内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的身份确认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审查的时间、评委缺额时的补选方法、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没有做出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评委会组建规则,应考虑到评委发生回避情形或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成员的确定规则。
9、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10、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3评标办法 5评标过程保密与封闭性第5条(4)规定: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5)规定:评委对外联络应通过专门通讯设备。实际评标过程中“专门通讯设备”的目标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尽管评标场所封闭,评委手机由公证人员统一保管,评标过程中不会出现泄露评标相关信息,但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看“专门通讯设备”属于未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3.70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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