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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机电工程监理项目J7标段招标项目(2011年10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机电工程监理项目J7标段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94.39分

合理性得分

90.27分

一致性得分

100.00分

最终得分

90.27分

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3N标准)

评价信息清单

1、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机电工程监理项目J7标段招标公告;
2、《gpk电子》(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
3、《gpk电子》(工程施工监理)(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
4、《gpk电子》(南京长江第四大桥建设协调指挥部提供)。
5、开标、评标现场记录;
6、评标报告;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复核→4、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对照《gpk电子》,本招标项目所公开的信息及文件内容公示了招投标活动所须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内容符合标准的要求,但离标准要求仍有偏离之处,如:
1、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2、该项目招标公告未能明确招标公告是否会修改以及修改的时间、修改信息的发布媒介等信息。招标公告是否会修改以及修改内容的发布时间、媒介等信息的公布是为了让所有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充分公开、潜在投标人同等获得信息。
3、该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关于资格条件的设置未能明确说明依据或理由。作为资格条件应是根据项目本身以及保障顺利实施该项目等方面的要求而设置的,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体现招标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应当将设置资格条件的理由与资格条件一并公布;
2、针对标准的审查项目招标文件多有相应的规定,但招标文件对其规定的效力过于疏漏,而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维持招标正常程序或保证招标项目后续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投标文件文本规则的效力等,在其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招标失败的风险或恣意解释招标规则的可能;
4、公告对于招标文件发售效力没有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效力可能是对招标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有些限制是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能是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一种约束,所以如果有招标人自身确定的对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就应当予以公开。
5、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组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为其建立相对完善的组建规则,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上述内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90.27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合理性评价记录及一致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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