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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信号采购招标项目(2011年7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信号采购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7.33分

合理性得分

85.04分

一致性得分

100.00分

最终得分

85.04分

最终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2、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3、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4、招标文件中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相关程序问题未作明确规定,评标组织的组建关系到招标的结果能否公平、公正,也是让投标人能通过评标委员会组建规则了解评标公正的主要途径,因此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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