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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悬索桥主缆索股及吊索加工制作项目(B3标段)招标项目(2010年7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悬索桥主缆索股及吊索加工制作项目(B3标段)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8.34分

合理性得分

84.42分

一致性得分

95.00分

最终得分

84.42分

最终等级

BB

评价依据

《gpk电子》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未能明确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如此规定即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后,招标人不至无故终止招标而影响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实践中招标人基本不可能在发售招标文件后无故终止招标,除非出现特殊情形无法继续招标。因此,招标过程中,招标人需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
2、该项目招标公告中未能明确招标公告可能会修改,以及公告修改的时间和发布媒体。应该说,任何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均有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需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即需要在首次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将此信息传递给潜在投标人,明确告之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可能会修改,同时为了保证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招标公告中还需要明确招标公告修改的时限和修改信息发布的媒介。
3、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签收手续、投标文件的修改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4、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案和工作机制公布不够充分,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招标文件中充分披露上述内容有利于对评标主体的监督、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尽管对于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监督尽管招投标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能得到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仍需要明确,以体现招标的充分公开。
5、本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所公布资格条件时均未说明提出条件的理由,无法说明其提出的条件是针对该项目提出的且是必要的。如果招标人提出的每个条件均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就可在公告中将其所依据的规定名称公开,以便潜在投标人衡量,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6、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的递交与签收以及签收后投标文件保管责任的区分和界定等问题均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与签收环节采用了严格的递交签收程序,并有登记记录之类书面资料以存档备查,同时还有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此问题说明,招标文件未明确相关问题的规则,但实践中进行了严格操作,虽然属于招标执行规则中的积极改变,但毕竟属于未严格执行规则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在实践中涉及到的任何招标程序均应述之以明确规则载入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特别说明

1、本评价仅对该招标项目的可信度进行评价。
2、评价结论系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评价信息清单得出。
3、根据《gpk电子》规定,招标项目可信度评价最终得分为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得分中最低得分。因此该项目可信度最终得分为84.42分。
4、完备性评价记录及合理性评价记录均存于评价机构。
5、根据《gpk电子》规定,公开评价为评价机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依据评价标准对招标项目可信度所作的评价。等级符号的下标“p”代表公开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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