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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装饰施工(2009年10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装饰施工(TB01/03-07标)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90.71分

合理性得分

86.91分

一致性得分

98.00分

最终得分

86.91分

最终等级

A-

评价依据

《gpk电子》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公布资格条件的理由。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缺少对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和签收手续的规定。明确证明文件的递交与签收手续,可以清楚的划分递交前后的责任,可以保障招标人及潜在投标人的权利。
3、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4、该项目对项目资金的公益性质未明确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提及,也未明确招标项目所属整体项目资金及所涉及资金是否到位,这可能会影响潜在投标人作出正确判断。
5、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6、招标文件欠缺部分效力的规定。规则是投标人行为的指引,效力可以督促投标人的行为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效力规则应充分公布。
7、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组建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能为其建立相对完善的组建规则,作为招标活动中至为重要的一环,上述内容的充分披露有助于保证评标主体的中立性,结果的公正性。
8、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的身份确认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审查的时间、评委缺额时的补选方法、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没有做出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评委会组建规则,应考虑到评委发生回避情形或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成员的确定规则。
9、本项目招标文件P19规定: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的目标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尽管评标场所封闭,评委手机由公证人员统一保管,评标过程中不会出现泄露评标相关信息,但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看“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属于未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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