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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二号线东延线工程车站装修共有元素采购(2009年6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二号线东延线工程车站装修共有元素采购D2-TC05-06标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4.39分

合理性得分

82.75分

一致性得分

94.00分

最终得分

82.75分

最终等级

BB

评价依据

《gpk电子》(标准评价要点见www.faith-cn.com)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未明确公布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无论是资金来源问题还是资金落实问题,其关注的焦点都是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资金已经落实到位固然有保障,即使资金未能落实到位,可靠的资金来源对项目来说也是一种保障,比如说政府拨款就可能比其他来源可靠。因此,招标人将项目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公布后有利于投标单位判断投标风险,同时也体现招标人招标的诚信、公平。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对文件的递交及签收规则制定得不够。文件的递交及签收手续可以以客观的形式体现投标文件送达的情况,有利于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避免因送达与否而引起纠纷。因此,资格预审公告应明确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则。
3、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公布资格条件的理由。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4、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5、招标文件对于评标主体的身份确认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审查的时间、评委缺额时的补选方法、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没有做出规定,作为一个完整的评委会组建规则,应考虑到评委发生回避情形或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成员的确定规则。
6、本项目招标文件P16 5(4)规定: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的目标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尽管评标场所封闭,评委手机由公证人员统一保管,评标过程中不会出现泄露评标相关信息,但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看“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属于未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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