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
评价对象 |
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D2-TA19标)汪家村站及配套设施工程招标项目 |
评价结论 |
完备性得分 |
86.96分 |
合理性得分 |
80.33分 |
一致性得分 |
92.00分 |
最终得分 |
80.33分 |
最终等级 |
BB |
评价依据 |
《gpk电子》(标准评价要点见www.faith-cn.com) |
评价程序 |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
评价意见 |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明确项目实施地点。招标项目基本情况的充分告知有利于潜在投标人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参与投标的判断。因此供货地点应明确告知潜在投标人。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注明招标项目的审批情况。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与项目的风险性直接相关,资格预审公告应向潜在投标人公布。
3、该项目的资金情况没有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注明。项目的资金情况关系到项目的稳定性,资格预审公告就予以说明。
4、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没有公布资格条件的理由。对于招标人基于招标项目需要而对潜在投标人应具备的投标资格进行限制的,因其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性质,可能会故意或过失的形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条款,所以招标人必须公布理由。
5、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对文件的递交及签收规则制定得不够。文件的递交及签收手续可以以客观的形式体现资格预审文件送达的情况,有利于保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利益,避免因送达与否而引起纠纷。因此,资格预审公告应明确文件的递交和签收的规则。
6、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7、招标文件对效力的规定有部分疏漏。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是维持招标正常程序或保证招标项目后续实施的必要条件,如投标文件文本规则的效力等,在其效力不明确的情况下存在招标失败的风险或恣意解释招标规则的可能。
8、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9、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10、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11、招标文件P1-10 :“4.2.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地点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业主或公证人员,业主或公证人员将出具签收单据给投标人作为投标文件已递交的凭证”。实际招标过程中,业主或公证人员接收投标文件时未出具任何签收单据。
12、本项目招标文件P1-17 5(4)规定: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的目标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尽管评标场所封闭,评委手机由公证人员统一保管,评标过程中不会出现泄露评标相关信息,但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看“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属于未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