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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工程D1S-TA07标土建工程(2007年4月发布)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报告

评价对象

南京地铁一号线南延线工程D1S-TA07标土建工程招标项目

评价结论

完备性得分

85.61分

合理性得分

80.45分

一致性得分

90.00分

最终得分

80.45分

最终等级

BB

评价依据

《gpk电子》(标准评价要点见www.faith-cn.com)

评价程序

根据《gpk电子》的要求,评价机构按照:1、完备性评价→2、合理性评价→3、一致性评价→4、复核→5、终审  的程序对该招标项目可信度进行了评价。

评价意见

1、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未明确公布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无论是资金来源问题还是资金落实问题,其关注的焦点都是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资金已经落实到位固然有保障,即使资金未能落实到位,可靠的资金来源对项目来说也是一种保障,比如说政府拨款就可能比其他来源可靠。因此,招标人将项目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公布后有利于投标单位判断投标风险,同时也体现招标人招标的诚信、公平。
2、本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所公布资格预审条件时均未说明提出条件的理由,无法说明其提出的条件是针对该项目提出的且是必要的。如果招标人提出的每个条件均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就可在公告中将其所依据的规定名称公开,以便潜在投标人衡量,也有利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3、本项目资格预审采用综合评分的审查方式,不能体现资格审查的客观性。投标资格审查应是对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资格的审查,因此审查中只需审查潜在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审查结论应以“是”或“否”的客观方式得出。而采用打分方式进行审查,不能完全杜绝主观因素的影响,并且资格审查如不限制通过审查的潜在投标人数量,能更好保证招标实现充分竞争。
4、该项目招标公告未审查期限、审查结果告知时限的规定。根据竞争规则应当公开的原则,如何资格审查,何时结束资格审查及告知审查结果均应在公告中充分公开,以便让潜在投标人能及时获知资格审查信息。
5、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了资格预审公告可能会修改,但未能进一步公布可能修改的时间。公布资格预审公告修改的时间是为了让所有潜在投标人能准确、及时的看到公告修改的信息,真正实现招标人修改招标公告的目的。
6、招标文件对于招标规则的效力规定不够严密。在投标文件的文本规则、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等方面均缺乏对效力的规定。规则的效力来自于效力规则的设定,没有规则效力的规定将可能导致规则难以切实得以执行。故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各规则的效力。
7、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确定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关系到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不明确规定确定截止时间的方法可能引起招投标双方对是否受理投标文件产生纠纷。故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时间的确定方法,如:截止时间由公证处确定或所有时间的确定以北京时间为准。
8、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明确的开标条件。开标条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招标具有充分竞争的条件,如果招标无竞争性,此时开标已经无法实现招标的目的(通过竞争选择最优服务提供商),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开标,不利于对招标人利益的保护。尽管招投标法中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重新招标,但招标文件中仍应明确公布开标的条件。
9、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公布评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及处理主体。为了体现竞争性,也需要制定对“竞争”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机制。如果这种异议处理机制足够的公平,对于竞争性将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因此招标文件中应公布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
10、招标文件对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的规定不够完善,如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确定的时间、评委成员身份确认的方法、通知评委的时间、评委回避的审查时间、评委拒绝或因故不参加评标的记录等未能明确公布。尽管这些在现有招投标相关法规中还未明确规定,但招标文件中将这些内容也详尽公布,更能让投标单位感觉招标的阳光化,如此也有助于对招标人和评标主体的监督,从而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11、本项目招标文件P1-12 5.1.1规定:南京市第三公证初对投标文件进行接受并出具签收表,确定其是否按时送达。在本项目实际招标过程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现场并由业主或公证人员出具签收单据,该程序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不符。
12、招标文件P1-22详细评审规定:第10.2项为评委统一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报资格审查材料和投标文件评分。而实际评标过程中商务、经济部分的评分工作是由一名业主评委、两名专家评委共三名评委进行评分,从该部分评委的组成结构看是符合业主三分之一比例要求的,能够保证评审的公正性,但关于经济、商务部分的详细评审规则并未在招标文件中提前公布,实际操作也就与招标文件现有规则不完全相符合。
13、本项目招标文件P1-19第5条(4)规定: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实际评标过程中“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的目标其实并未完全实现,尽管评标场所封闭,评委手机由公证人员统一保管,评标过程中不会出现泄露评标相关信息,但从规则执行的角度看“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属于未得到严格执行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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